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0-29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
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总经理)、
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
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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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
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但该委员必须
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
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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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规
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
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人员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
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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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
召集,或经2名以上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3日
内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应于召
开前3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遇到情况紧急的,在确认全体应
当参会的人员均收到会议通知、资料后,可随时召开会议,但
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选择: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书面通知,但应保证
会议资料能同时送达。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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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
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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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六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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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列席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不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
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
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
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
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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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现场表决方式均
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
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
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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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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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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