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0-29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
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
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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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
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事务,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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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
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
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未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职责,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
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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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或财
务部门指定相关人员组成)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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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
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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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
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
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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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
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
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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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议案。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召集,
或经 2 名以上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若
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应于
召开前3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遇到情况紧急的,在确认全体
应当参会的人员均收到会议通知、资料后,可随时召开会议,
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选择: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书面通知,但应保证会
议资料能同时送达。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形式;
(三)会议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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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
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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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
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
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
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
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现场表决方式均为举手
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
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
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
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非审计委员会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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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由审计工
作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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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
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
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要求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
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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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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