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实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 号)。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2 年 11 月 14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苏

岳峰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公司总股本为 2,178,303,106 股,根据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签署的《不可撤销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北京昂展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仅保留持有

的 37,342,338 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据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90,801,537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7 名,

代表股份 38,747,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2%。



                                      2
                                                                 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342,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860%。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1,404,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3.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迅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远程通迅方式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所列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所列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3
                                                                   法律意见书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

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经视频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增加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23,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01%;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