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2-09-09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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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座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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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
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晓娜律师、梁慧茹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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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三)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山西焦化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其他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
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股东
大会如期于 2022 年 9 月 8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李峰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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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03,050,0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16,918,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603%。
参会股东均为 2022 年 9 月 1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
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以视频、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两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上述议案涉及中小股东利益,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山西焦化集
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
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增加 2022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577,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737%;反对股 391,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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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3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577,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反对 391,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2《关于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43,4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58%;反对股 1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843,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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