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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2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在保障稳定生产和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仍需加大安全、环保
投入,进行装置升级改造,整体的资金需求较大,因此本次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 30%。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致同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良好的
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董
事会履行的续聘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确定的财务审计
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公允、合理。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
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
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
司《2022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以往年度正常发生并具有
连续性的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而制定,符合公司所处行
业的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召集、召开审议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
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

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率指标

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相关规定和最新监管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

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公司编制

的此项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优
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运营能力,该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利
用的合理需要,公司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董事会成员的提名、任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了解董事候选人王新照的教育背景、任职
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董事调整
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岳丽华              李玉敏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