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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汽富维:法律意见书2022-01-22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一汽富维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吉林吉人卓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资料一起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
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副本均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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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的,并无重大遗漏。在此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了第十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2022年1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载了《长

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法、网络投票具体程序等内容。公

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1日14点30分在吉林省

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张丕杰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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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3 人,代表股份 289,765,2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053 %。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其中: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42,887,35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6.2994%,均为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1 月 14 日 15:00 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60人,代表股份46,877,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059%。

其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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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2.04 《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 》

      2.06 《限售期安排》

      2.07 《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

      2.08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 《上市地点》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

      7.《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关于设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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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投资预算的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14、《关于新增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5.《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以现场投

      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方式,当场进行了表决。按着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3、4、6、7、11、14、15项议

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

公司依法回避未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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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
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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