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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汽富维:法律意见书2022-09-21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一汽富维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的
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资料一起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
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副本均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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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完整的,并无重大遗漏。在此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了十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8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长春一汽富

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20日14点在吉林省长春市东

风南街1399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丕杰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

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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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1,524,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32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756,32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5742%,均为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7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768,458.2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83%,其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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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当场进行了表决。按着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合法
表决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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