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第 9 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 人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 2020 年第 9 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关联方大唐耒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华银电力耒阳分 公司土地征收工作代理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议案决策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 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意本议案, 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第 9 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徐莉萍: 刘冬来: 彭建刚: 谢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