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控:监事会决议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035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
向全体监事进行了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五)本次监事会主席由丛旭日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公司2018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根据《证券法》第68条之规定,我们认真地审核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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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认为:
1、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当年的经营
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投票结果为 3 票赞成,O 票反对,O 票弃权。
(二)《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经营运作、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监督,认为:
1、公司的经营运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遵守了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均未发现有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2、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
认为该报告是真实可信的;
3、公司的资产收购行为是以协议价格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
依据,合理确定收购价格,未发现内幕交易,亦无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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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三)审议《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根据《证券法》第68条之规定,我们认真地审核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
度报告,一致认为:
1、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第一
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投票结果为 3 票赞成,O 票反对,O 票弃权。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监事
会意见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86,930,328.26元。关于自然人张少白与公司就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扣划公
司存放于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2001234255000855)
的银行存款8,400万元及利息270.20万元。依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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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了保障
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聘请律师跟进处理上述事
项,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被扣划事项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交涉,并要求其
尽快从法院账户划回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管理层将积极处理该
事项。同时,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将用于远中租赁增
资的募集资金22,500,000.00元及时以自有资金补充到募集资金账户中。
详见公司临2019-038号《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投票结果为 3 票赞成,O 票反对,O 票弃权。
(五)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审议本次计提预计负债的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能够真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及
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预计负债事项。
(六)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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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能够准确、明晰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情况的本次会计
差错更正。
(七)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8 年度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专
项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无法
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
见: 监事会认可审计报告中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内容,同时也同意公
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好相
关事项,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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