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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银星:公司章程(2019年修订)2019-04-20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9 年 4 月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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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1996)6 号文批准,由河南冰熊集团作
为独家发起人,在河南省冷柜厂基础上经过股份制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1996)6 号文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000 万股,其中 1800 万股于 1996 年 9 月 27 日在上海交易所挂牌
交易,200 万股职工股于 1997 年 3 月 27 日上海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UJIAN ORIENTAL SILVER STAR INVEST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壶江路2号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1号
研发楼306,邮政编码:3502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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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的制造水平
和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股
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项目投资;实业投
资;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塑钢门窗、五金、机
电产品(不含汽车)、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的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河南冰熊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6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本总额为12800万股。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的股本结构为:
    发起人股         6000万股        占总股本的75%;
    社会公众股       2000万股        占总股的25%。
    1998年3月,公司以1997年底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同时用
资本公积每10股转赠5股,股份总数增至为12800万股。公司目前股权结构为:
    国有法人股       3516万股        占总股本的27.47%;
    社会法人股       6084万股        占总股本的47.53%;
    社会流通股       3200 万股       占总股本 25%。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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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赠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
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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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个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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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
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人员(包括经
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
    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
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
的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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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
准。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拥有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事项;
    (3)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其津贴事项;
    (4)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事项;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它财务报告;
    (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解聘或不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12)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1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5)审议并决定重大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7)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发生以下事项,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
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的比例。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十七条项所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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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但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监事会、独立
董事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六
条第(2)、(3)、(4)(8)、(9)、(10)、(11)、(12)、(13)、(15)、(16)款事项时,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
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
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
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
司股东。公司在计算二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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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审议第四十七条项所列事项时,应当在股权
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程序。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投供网络投票系统的,应明确载明参加网络投
票的时间和程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对涉及第四十七条所列事项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股东有
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
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应按照有关网络投票的业务规则办理身份确认手
续。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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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
议股东”)或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召开程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
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
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四)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
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
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
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
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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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范
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
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
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
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新的提案。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前或者当会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四
十六条第(2)、(3)、(4)(8)、(9)、(10)、(11)、(12)、(13)、(15)、(16)款事项
时,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
案。
    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提前十天由董事
会公告。
    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
大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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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对于提议股东提出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
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
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六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
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
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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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
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公开声明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审核。如不符和任职资格,应向推荐方及时说明。
    公司应向监事会推荐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由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和更换。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选举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
出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

    第七十八条 如果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
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第七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清
点;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票与统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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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点票。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
表决时必须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就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时,应由两名非关联股东和一名监事会成员参与清点和
监票,并当场公布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公布表决结果有异议时,均有权在公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复核表决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复核。

    第八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归档后的股东大会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一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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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
的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
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
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
股和表决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八十七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
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条 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董事候选
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若有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
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第57、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
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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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九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
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九十六条 董事在履行本节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
做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董事在
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
    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做
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

    第九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
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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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
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一百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任何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投票赞成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不亲自出席有
关会议不委派代表的董事并不视为表示异议,不能免除责任。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其
在未放弃接获通知权利的情况下,未接获会议通知。

    第一百零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聘任独立董事。本章第一节的内
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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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
中任职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前款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情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
公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规定最低要
求时,该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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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材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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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
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发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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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赠股本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
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担保事项的议案时,必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超过董事会决
策权限的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1)担保事项无论数额大小,都必须先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披露;
    (2)公司不得为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3)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
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5)下列担保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此时不受上述 2/3 董事同意的约束),还必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b、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c、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d、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本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比照以上规定执行,由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但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同时,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财务及资
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2)审查合格且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对象资料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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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总经理审定;
    (3)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
限一般为: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
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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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联董事回避关联议案的表决:
    (1)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4)在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下属企业)任职的董事也是关系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只要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以及决议供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的
董事签署,则该决议应于构成该决议通过所需最后一名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两种方式,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归档后的会
计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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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
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须经过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
事会聘任,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本所认可后有董事会聘任。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
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
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的监事或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同时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
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
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章        经   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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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一百五十六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
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
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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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
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律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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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为对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或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的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参加会议的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赞成,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采取举
手表决、书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归档后的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度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
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
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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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
表及附注。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余下的税后利润,公司将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方式、利润分配审议程序及利润分配调整
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方式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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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
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这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
方案。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 真研究
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 比例。董
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若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董事会应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三)利润分配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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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最终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
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
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备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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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传真方式或专人送出
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传真方式或专人送出
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公司还可根据需要,选择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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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定范围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零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
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
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
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
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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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
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
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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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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