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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银星: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银星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或“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
东方银星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期回访,并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对公司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
4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情况。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
5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情况。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7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则、行为规范。
  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则。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9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11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13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14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15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情况。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16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17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情况。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情形。
                                            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对
                                            东方银星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18                                          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东方银星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银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东方银星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蒋红亚                       王   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