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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防: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8-13  

						证券代码:600764                 证券简称:中国海防           公告编号:2020-02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8/18           -             2020/8/19        2020/8/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10,629,38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4,001,822.3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8/18        -               2020/8/19        2020/8/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江苏杰瑞科技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六研究所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

得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73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公司暂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45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245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45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27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详情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如有疑问请咨
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573278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