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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防:中国海防筹资管理制度2021-04-2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职责分工............................................................................................................................. 2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3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3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 5
第六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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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管理,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
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
票、债券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的原则、合
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公司”是指包括母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主体,本制度适用于上述全部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的承办部门,负责联络中
介机构、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
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同
时负责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2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筹资活动的承办部门,负责
办理公司银行借款、还款及票据贴现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
集、整理、保管、归档。财务部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七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执行人和会计记录人职责应相互分离。


第八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
关资料。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
方案应对筹资成本和风险做出合理估计,并对筹资方案进行论证后形成调研报
告。经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
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筹资方案发生重
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
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二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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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规划发展部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
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战略评估、风险评估、经济性评估和法律评估,经履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
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年初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应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
本、偿债能力、资金流动性等因素,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贷款或授信)
种类及形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等债务性筹款做出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要求,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
增加借款的,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
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
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 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 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 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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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


第二十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
督。


(一)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
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
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
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编制还款计划经适当审批后执行。同时,及时
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三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
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
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
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
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计与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 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
全过程的现象。

(二) 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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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 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 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是否
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 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
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和公
司最高管理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进行的筹资活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公司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执行。原《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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