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运盛:运盛医疗: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5-13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 运盛 公告编号:2021-024 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 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2 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 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
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1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
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3
持有公司 30%以上的股份;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 关系。
的目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内举行。 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4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 …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
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5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2
会的通知。… …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6
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易所备案。… …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7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 …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8 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持。
名监事主持。… …
…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9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任期从董事就任
10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届满时为止。… … 止。… …
3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11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设副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12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报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见本章程附件二)。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13 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
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14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15 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议: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
如有本章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三)、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三)、
(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
16 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董事共同
可由 1/2 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17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四)—(六)关于
和第一百一十条(四)—(六)关于勤勉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18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得兼任监事。 任监事。
4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19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本章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 … 出罢免的建议;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0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
事会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 事会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见本章程附件三)。 准。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议应当由 1/2 以监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议应当由 1/2 以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
21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过 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
半数通过。 监事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工商部门的最终核准意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