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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运盛:运盛医疗: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5-13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 运盛           公告编号:2021-024 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    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2     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     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
       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1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
    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3
    持有公司 30%以上的股份;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     关系。
    的目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内举行。                                 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4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 …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
    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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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2
     会的通知。… …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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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易所备案。… …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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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 …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8                                             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持。
                                              名监事主持。… …
     …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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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任期从董事就任
10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届满时为止。… …                        止。… …




                                       3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11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设副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12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报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见本章程附件二)。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13                                         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
     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14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15                                              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议: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
     如有本章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三)、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三)、
     (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
16                                              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董事共同
     可由 1/2 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17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四)—(六)关于
                                                和第一百一十条(四)—(六)关于勤勉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18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得兼任监事。                               任监事。




                                        4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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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本章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 …                                    出罢免的建议;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0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
     事会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     事会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见本章程附件三)。                   准。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议应当由 1/2 以监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议应当由 1/2 以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
21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过     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
     半数通过。                               监事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工商部门的最终核准意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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