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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运盛:运盛(成都)医疗2020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5  

                              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璞悦天府酒店
VIP 厅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
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及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以及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市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上述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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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璞悦天府酒店 VIP 厅召开;公司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
璞悦天府酒店 VIP 厅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1 名,代表股份数 85,733,51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14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其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共计十一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并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8、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子公司 2021 年度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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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担保和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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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系《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付强)




    经办律师:                 (杨岳)




                               (欧阳秋月)



                                                    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