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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富邦:宁波富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4-27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作为宁
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严格自
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2020 年,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方互为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方互
为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富邦控股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
保的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同时控股股东方对公司因自身转
型发展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对等额度的担保,上述担保有效期限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但富邦控股及其全资(控
股)企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富邦精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为 90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控股股东方一直以来积极支持公司发展,为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需要
对公司进行资金支持,且长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其融资及偿
债能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有关担保事项为互为提供担保方式,整体风险可控,
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光    洪晓丽    华秀萍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