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祥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13-11-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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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D201309261032270016WH-03号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电业”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祥龙电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2013年9
月27日、10月14日分别出具了《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
法律意见》(D201309261032270016WH-0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关于武
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D201309261032270016WH-0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现祥龙电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所律师进行了补
充核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
(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和
修改,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法律
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除《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授
权和批准外,2013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13]1394号《关于
核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核准了本次重大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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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本次重组方案。
(二)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
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已履行了必
要的法定程序,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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