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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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
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武
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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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4年3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8日上午 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
份数119,166,5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7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原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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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外的新提案,会议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19,166,5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119,166,51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19,166,51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119,166,51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19,166,5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
6、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度述职工作报告》;同意
119,16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
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19,166,511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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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
119,16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
票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葛化建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
119,16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
票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4,180,1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
对票0股。关联股东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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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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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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