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0-18
http://www.dashenglf.com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
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E-mail: dasheng@dashenglf.com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http://www.dashenglf.com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6年9月6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
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E-mail: dasheng@dashenglf.com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http://www.dashenglf.com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75,941,1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10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
76,043,0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8%。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原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大会会议通知中所
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会议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
案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E-mail: dasheng@dashenglf.com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http://www.dashenglf.com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5,979,3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2%,0股弃权,
63,700股反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E-mail: dasheng@dashenglf.com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http://www.dashenglf.com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E-mail: dasheng@dashenglf.com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