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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龙电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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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

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E-mail: dasheng@dashenglf.com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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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

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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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54,2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数92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数

100,784,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8%。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原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会议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

对提案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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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拟实施供水厂改造工程议案》;

       99,890,9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11%,0股弃权,

893,200股反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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