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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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
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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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6年12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
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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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04,2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561%;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7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
99,276,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754%。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原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会议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
对提案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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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杨雄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222,159票,表决通过。
1.02 选举尹征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222,159票,表决通过。
1.03 选举张浩洋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222,159票,表决通过。
1.04 选举曹文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222,159票,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徐贤浩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222,159票,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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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选举廖联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222,159票,表决通过。
2.03 选举严本道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222,159票,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杨思兵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222,159票,表决通过。
3.02 选举黄青一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222,159票,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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