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17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祥
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召开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完成情况及对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关联方的
合作是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进
行和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
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行为。
2、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归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791,948.27 元 ,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742,849,987.94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41,058,039.67元。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拟定2016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是公司上市后一直聘用的审计机构,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较好的完成了
公司委托,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公允合理发表意见。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徐贤浩 严本道 廖联凯
201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