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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潮能源: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多个账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哈密市伊州

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

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

    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截至2018年8月1日,哈密

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全部予以正式立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2018-100号公告。2019年1月3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原

告(被追加执行人)起诉被告吕坤(原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哈

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上述判决结果

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6号公告。2019年6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

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9)新22民终289号〕》,裁定撤销一审

判决并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44号公告。

2019年11月27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合计16份,判决撤销

(2018)新2201执771号、(2018)新2201执845号等16份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

公司为被执行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64号公告。2020年4月21日,哈密市

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原告(被追加执行人)起诉被告吕坤(原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再次做出一审

《民事判决书〔(2019)新2201民初3328号〕》,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2020-031号公告。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

院于2020年1月5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合计13份,裁定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2020-048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5 日做

出的执行裁定书合计 8 份,具体如下:
序                                                                      案件被申请
         案号                           裁定结果
号                                                                      执行金额
                          一、追加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8)新                                                       2,036,057.05
                          二、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
 1    2201 执 1369                                                      元、利息及执
                     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
           号                                                           行费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文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债
                     务 2,036,057.05 元、利息及执行费。
                         一、追加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8)新
                         二、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     45,258 元、利
 2    2201 执 1370
                     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     息及执行费
           号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哈密市新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清偿债务 45,258 元、利息及执行费。
                         一、追加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8)新                                                       139,724.5
                         二、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
 3    2201 执 1383                                                      元、利息及执
                     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
           号                                                           行费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哈密嘉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
                     务 139,724.5 元、利息及执行费。
                         一、追加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8)新                                                       93,751.1 元、
                         二、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
 4    2201 执 1664                                                      利息及执行
                     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
           号                                                           费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爱伟清偿债务 93,751.1 元、利息
                     及执行费。
                         一、追加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
       (2018)新
                     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为本案被执行人;     34,417 元、利
 5    2201 执 1701
                         二、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     息及执行费
           号
                     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哈密地区钢振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清
                      偿债务 34,417 元、利息及执行费。
                          一、追加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为本案被执行人;
                                                                       139,724.5
      (2019)新          二、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
 6                                                                     元、利息及执
     2201 执 631 号   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
                                                                       行费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东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债务 139,724.5 元、利息及执行费。
                          一、追加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9)新          二、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   45,113 元、利
 7
     2201 执 882 号   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   息及执行费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友谊路红芳劳保用品店清偿
                      债务 45,113 元、利息及执行费。
                          一、追加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9)新                                                      353,231.65
                          二、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
 8    2201 执 2437                                                     元、利息及执
                      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
           号                                                          行费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清偿债务 353,231.65 元、利息及执行费。


     三、其他说明

     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公司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

27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合计16份,判决撤销(2018)新2201执771号、(2018)新2201

执845号等16份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

到上述16份执行裁定书。

     本次公司收到的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5日做出的8份执行裁定

书中3份的案号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做出的16份民事判决

书所撤销的16份执行裁定书中3份案号相同。为谨慎起见,公司收到上述哈密市

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5日做出的8份执行裁定书后,第一时间与哈密市伊

州区人民法院进行核实,法院告知该8份执行裁定书系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

做出的裁定。


     四、公司应对措施
    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已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公司代理律师,代理公司再次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提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等诉讼程序。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

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力争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
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