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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井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4-01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办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1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动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 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 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四)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六)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七)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十)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

    3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七) 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八) 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供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人员名单报送四川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获取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情人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

    4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5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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