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坊: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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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水井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世正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阎民宪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议案表决的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2 -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公司六届董事会于2010 年3 月30 日作出召开公司2009 年度股东
大会的决议,并于2010 年4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
席会议人员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4 月23
日9:30 在成都市全兴路9 号公司多功能厅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方式等均按照公告的内容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0 年4 月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证件,均为有效证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5 人,代表股份
199,581,94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85%。
经验证,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格。- 3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公告列明的全部议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阎民宪
二0 一0 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