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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井坊: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6-29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水井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世正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阎民宪、邹传英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议案表决的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1-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8 日作出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2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成都市全兴路 9 号公司多功能厅召

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方式等均按照公告的内容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2 年 6 月 2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证件,均为有效证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199,154,8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76%。

       经验证,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


                                 -2-
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告列明的全部议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阎民宪

                                经办律师:阎民宪     邹传英

                                二 0 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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