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坊: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4-17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阎民宪、王旭律师参加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务进行了审查,查验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情况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作出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
会的决议,并已将该决议在 201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
人登记办法,公告还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议案内容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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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充分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在成都市全兴路 9 号公司多功
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会
议的方式均按照公告确定的内容进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均为
有效证件,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持
股数共 196,038,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3%。上述股东或其授
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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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阎民宪、王旭
20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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