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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井坊: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4-17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阎民宪、王旭律师参加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务进行了审查,查验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情况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作出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

会的决议,并已将该决议在 201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

人登记办法,公告还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议案内容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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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3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充分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在成都市全兴路 9 号公司多功

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会

议的方式均按照公告确定的内容进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均为

有效证件,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持

股数共 196,038,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3%。上述股东或其授

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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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阎民宪、王旭




                                      20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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