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井 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3-25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 年3 月23 日补充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48 号公
告的要求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
签字确认。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简式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意见,均应在年报中予
以披露。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
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
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
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
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
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对所知悉的信息
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事宜,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08 年3 月6 日公司五届董事会200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09 年3 月23 日公司五届董事会2009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第一次修订。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 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