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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 井 坊: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4-23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井坊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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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1

    

    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阎民宪、谢萍律师参加公司2008 年度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务进行了审查,查验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情况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五届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23 日作出召开公司2008 年度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在2009 年3 月26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予以充分披露。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登记办法,公告还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本次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井坊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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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3 日上午9:30 在成都市全兴路9 号公司多

    

    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的方式均按照公告内容进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均为有效

    

    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24 人,代

    

    表股份199,891,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2%。上述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参加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井坊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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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阎民宪、谢萍

    

    二00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