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井 坊: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4-23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井坊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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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1
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阎民宪、谢萍律师参加公司2008 年度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务进行了审查,查验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情况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五届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23 日作出召开公司2008 年度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在2009 年3 月26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予以充分披露。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登记办法,公告还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本次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井坊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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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3 日上午9:30 在成都市全兴路9 号公司多
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的方式均按照公告内容进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均为有效
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24 人,代
表股份199,891,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2%。上述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参加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井坊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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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阎民宪、谢萍
二00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