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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31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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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王凤娇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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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山西省太原

市长治路 272 号公司会议厅召开,宣宏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宣宏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

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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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11,487,326 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672,022,518股。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2人,代表股份39,464,808股。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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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

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9,688,436股,反对1,798,890股,弃权0股。

    (2)《关于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9,575,776股,反对1,862,69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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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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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安燕晨




                                承办律师:

                                               王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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