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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现金分红水平合理性的独立意见2019-04-27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现金分红水平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现金分红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现金分红水平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我们认为:拟以本公司 2018 年末总股本 3,188,722,696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
金股利 637,744,539.2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
   公司本次现金分红,充分考虑到了公司现阶段项目建设与股东回
报之间的实际情况,平衡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
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兼顾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利
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
长期发展和股东回报,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适合公司实际情
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国栋 鲍劲翔 姜晓东 许年行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