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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钢股份:新钢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7-2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
规划,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
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人员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工
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
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订及其他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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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后,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后,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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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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