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招商证券关于中国宝武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新钢股份的持续督导意见【2022年第三季度】2022-11-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续督导意见
2022 年 11 月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新钢股份、上市公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意见、本持续督导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免
指
意见 于发出要约收购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 指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本持续督导期末 指 2022 年 9 月 30 日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招商证券
收购人、中国宝武 指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钢股份实际控制人
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钢股份间接控股
江西国控 指 股东,曾用名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
限公司”、“江西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新钢集团 指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钢股份直接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宝武对新钢集团实施重组,江西国控将持有的新钢集团
本次收购、本次交
指 51%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宝武,从而导致中国宝武间接控
易、本次无偿划转
制新钢股份 44.81%的股份并对新钢股份实现控制之行为
新钢股份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
收购报告书 指
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
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
要约收购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续督导
期自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2022 年 10 月 29 日,新钢股份披露了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结合上述季度报告及日常沟通,招商证券出具了 2022 年第三
季度(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持续督导意见。本意见所依
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新钢股份提供,收购人与新钢股份保证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概述
中国宝武对新钢集团实施重组,江西国控将新钢集团 51%股权无偿划转至
中国宝武。通过本次收购,中国宝武将直接持有新钢集团 51%的股权,并通过新
钢集团间接控制新钢股份 44.81%的股份,成为新钢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比例超过 30%”。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江西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的通知》(赣国资企改字[2022]35 号)、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江西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51%
股权的通知》(赣国资企改字[2022]78 号),本次无偿划转已经江西省国资委审
批同意。
综合上述,本次无偿划转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中关于免于发出要约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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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新钢股份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无偿划转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新钢股份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3、新钢股份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新钢股份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无偿划转事宜通过越南反垄
断审查的公告》。
5、新钢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划转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
6、新钢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修订版本的《新余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7、新钢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购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和修订版本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
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新余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
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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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钢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无偿划转事项获得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尚须获得国家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
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通过及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
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股权交割先决条件尚未
全部满足,新钢集团尚未完成本次收购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收购所涉及
的股权交割先决条件尚未全部满足,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
理完毕。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中国宝武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保证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
诺的情形。
三、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经核查,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以来,相关后续情况如下: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
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新钢股份的发展需求拟对
新钢股份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
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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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中国宝武
及新钢股份的发展需求拟对新钢股份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
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若未来基于新钢股份的
发展需求拟对新钢股份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
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基于新钢股份的发展需求拟对新钢股份公司章
程条款进行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改变的
安排。若未来基于新钢股份的发展需求拟对新钢股份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
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
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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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若
未来基于新钢股份的发展需求拟对新钢股份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
响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中国宝武及新钢股份的发展需求拟对新钢股份业务和组织
机构进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
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综上,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计划落实情况良好。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新钢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
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重大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中国宝武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新钢股份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
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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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免于
发出要约收购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严家立 许佳辉
财务顾问协办人:
郁凡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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