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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银投资: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9-02-21  

						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 2019-005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鲁邦置业有
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88306475.8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
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2018 年度公司对该风险事项已
进行合理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济南鲁邦

公司”或“甲方”)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一建”
或“乙方”)因项目工程决算事宜存在较大分歧,经多次协商仍未达
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详情请参见公司 2017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

2017-043 号公告)。
    二、调解结果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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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

鲁 01 民初 1402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在 2012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鲁邦奥林逸城《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合同,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也

是以该合同为结算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山东金信达工程造

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初审值为 2.38778054 亿

元(不含争议项金额),现甲乙双方在乙方放弃向甲方要求逾期付款

利息及贴现利息诉讼请求的前提下,甲方认可乙方施工的鲁邦奥林逸

城所有工程(1-6 号楼及车库、换热站、围墙、挡土墙、室外管网等)

最终结算值为 2.43 亿元。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时,甲方已经向乙

方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为 200,130,430.29 元 ( 199890430.29+240000.0

=200,130,430.29,该数额包含甲供材料、水电费、抵账房等)。

    (三)按照甲乙双方 2012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鲁邦奥林逸城《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总额为 12,150,000 元,其中签订本

协议时到期质保金为 7,290,000 元,未到期质保金为 4,860,000 元。

    (四)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为甲方应将款项足额按时汇入乙方

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照如下期限和条件支付剩余工程款

38,009,569.71 元(不含未到期质保金):

     1.2019 年 2 月 4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 10,000,000 元。乙方

 在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将甲方已付工程款应开发票开具给甲方。开

 票前甲方需配合乙方向青岛市税务局出具开具发票所需的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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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因甲方未能及时开具工程延期证明导致乙方无法开具发票,

 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负责协调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甲方缴存于济南高

 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奥林逸城项目劳务工资保证金

 4,267,523 元退还(双方各自及时提供办理退款手续所需资料,甲

 方应提供资料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该退还的保证金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000,000 元。若在乙方或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通知甲方提供办理劳务工资保证金退还的全部资料十五日内,甲

 方未能提交上述甲方应提交的全部资料,则甲方应在甲方接到提交

 全部资料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000,000 元。

     3.甲方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 11,504,784.85 元。

     4.甲方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向乙方支付 11,504,784.86

 元。

    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应开额度的发票。

    (五)甲方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第 4 款之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

款项后 10 日内,乙方须向济南市法院提出同意解除对甲方土地使用

权查封的书面申请。若甲方需提前解除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需向乙

方提供本协议第四条剩余未付款项的等额资产担保,具体事宜双方可

另行协商。

    (六)甲方同意对于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扣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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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质保金。乙方承诺按照双方 2012 年 1 月 25 日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履行工程质保责任,对于未到期质保金的支付按照该合同执行(质

保金期限届满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签订本协议后,如新发生

需从未到期质保金中扣除的维修费,需经过乙方书面确认,方能予以

扣除。

    (七)双方 2012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鲁邦奥林逸城《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涉及 A3 项目建设施工的内容废止。

    (八)双方签订本协议前因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各自发

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乙方除应按照 2012 年 1 月 25 日所签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履行保修义务外,双方就涉案工程及该合同再无其他争

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任意一笔款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

方支付,则乙方有权立即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发生逾期付款的情形,则甲方应

向乙方另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3.乙方逾期开具发票,应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拒付后期应

付款直至乙方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但因甲方未能提供工程延期证明等

相关资料除外。

    4.甲方如约支付款项后,乙方未按约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解除查封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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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协议壹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

份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83333 元,减半收取 241666.5 元;保全费 5000 元,

均由原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 1671400 元,由被告济

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济南鲁邦公司与青岛一建达成调解。2018 年度公司对该风险事
项已进行合理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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