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9-02-21
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 2019-005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鲁邦置业有
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88306475.8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
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2018 年度公司对该风险事项已
进行合理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济南鲁邦
公司”或“甲方”)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一建”
或“乙方”)因项目工程决算事宜存在较大分歧,经多次协商仍未达
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详情请参见公司 2017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
2017-043 号公告)。
二、调解结果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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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
鲁 01 民初 1402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在 2012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鲁邦奥林逸城《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合同,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也
是以该合同为结算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山东金信达工程造
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初审值为 2.38778054 亿
元(不含争议项金额),现甲乙双方在乙方放弃向甲方要求逾期付款
利息及贴现利息诉讼请求的前提下,甲方认可乙方施工的鲁邦奥林逸
城所有工程(1-6 号楼及车库、换热站、围墙、挡土墙、室外管网等)
最终结算值为 2.43 亿元。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时,甲方已经向乙
方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为 200,130,430.29 元 ( 199890430.29+240000.0
=200,130,430.29,该数额包含甲供材料、水电费、抵账房等)。
(三)按照甲乙双方 2012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鲁邦奥林逸城《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总额为 12,150,000 元,其中签订本
协议时到期质保金为 7,290,000 元,未到期质保金为 4,860,000 元。
(四)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为甲方应将款项足额按时汇入乙方
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照如下期限和条件支付剩余工程款
38,009,569.71 元(不含未到期质保金):
1.2019 年 2 月 4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 10,000,000 元。乙方
在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将甲方已付工程款应开发票开具给甲方。开
票前甲方需配合乙方向青岛市税务局出具开具发票所需的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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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因甲方未能及时开具工程延期证明导致乙方无法开具发票,
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负责协调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甲方缴存于济南高
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奥林逸城项目劳务工资保证金
4,267,523 元退还(双方各自及时提供办理退款手续所需资料,甲
方应提供资料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该退还的保证金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000,000 元。若在乙方或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通知甲方提供办理劳务工资保证金退还的全部资料十五日内,甲
方未能提交上述甲方应提交的全部资料,则甲方应在甲方接到提交
全部资料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000,000 元。
3.甲方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 11,504,784.85 元。
4.甲方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向乙方支付 11,504,784.86
元。
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应开额度的发票。
(五)甲方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第 4 款之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
款项后 10 日内,乙方须向济南市法院提出同意解除对甲方土地使用
权查封的书面申请。若甲方需提前解除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需向乙
方提供本协议第四条剩余未付款项的等额资产担保,具体事宜双方可
另行协商。
(六)甲方同意对于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扣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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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质保金。乙方承诺按照双方 2012 年 1 月 25 日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履行工程质保责任,对于未到期质保金的支付按照该合同执行(质
保金期限届满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签订本协议后,如新发生
需从未到期质保金中扣除的维修费,需经过乙方书面确认,方能予以
扣除。
(七)双方 2012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鲁邦奥林逸城《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涉及 A3 项目建设施工的内容废止。
(八)双方签订本协议前因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各自发
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乙方除应按照 2012 年 1 月 25 日所签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履行保修义务外,双方就涉案工程及该合同再无其他争
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任意一笔款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
方支付,则乙方有权立即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发生逾期付款的情形,则甲方应
向乙方另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3.乙方逾期开具发票,应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拒付后期应
付款直至乙方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但因甲方未能提供工程延期证明等
相关资料除外。
4.甲方如约支付款项后,乙方未按约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解除查封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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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协议壹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
份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83333 元,减半收取 241666.5 元;保全费 5000 元,
均由原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 1671400 元,由被告济
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济南鲁邦公司与青岛一建达成调解。2018 年度公司对该风险事
项已进行合理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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