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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银投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9-04-25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集团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结合集团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

机构,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内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

进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集团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

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评价,揭示生

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示风险,提出改进建议,

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风

险控制,提升管理水平,防范资产流失,推动集团公司战略规划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包括集团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的参股公司、权属单

位或代管单位,下同)、各直属机构、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集团公司履行内部审计职

责的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包括与外

部审计的协调、配和、联络和管理等)。审计部在集团公司党委、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集

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

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

审计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

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为审计部配备专职专业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

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金融、

经济、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分析、语言表达、文字写

作、沟通协调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定期进行业务
培训,提升业务技能,集团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

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支持和

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集团公司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拒绝、阻

碍开展审计工作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

费,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批准后,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

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

计工作,并对采用的社会审计服务的审计结果负责,发生的费用

由集团公司或者审计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条 集团公司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的权
属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明确
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或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内
部审计工作。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公司权属各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报集团公司批
准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各权属单位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开
展业务,应当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听取审计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政府部门重大

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的

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管

理效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经营绩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工程预决算等有关事项的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调查,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
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

    (七)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体系

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价;对集团公司及所属

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落实集团公司

及所属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管

理制度和规定,落实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决

策意见和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措施,拟定集团公司各项内部审计管

理制度;

    (九)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生产经营和改革改制目标,

组织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按年度、季度、月度

进行分解实施;

    (十)负责就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出具审计报

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整改意见等;负责向集团公

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层提交审计

工作报告;经批准后,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

计整改意见等可作为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兑现奖惩、任免干部人

员、纪委巡视巡察检查时的重要依据;
       (十一)负责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

训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按要求组织内

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

济效益、效率、效果,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十二)负责聘请或更换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选定的社会审计机构除外)参与内部审计,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

进行评估;

       (十三)负责配合并协调政府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

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十四)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等进行检查和复核;

       (十五)负责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

       (十六)及时引入国内外内部审计管理的先进理念,积极学

习借鉴先进企业的内部审计经验;

       (十七)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网络审计技术的应用,

实现审计信息采集、处理、输出的自动化,努力实现实时动态审

计;

       (十八)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单位、集团公司党委、董

事会、监事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管理层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重大投融资、资产

处臵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等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公司战略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

划、全面预算、工程预决算、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财务收支、会

计信息档案、经济活动分析、投资可行性报告等与审计工作有关

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并对集

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直属机构、机关各部门的经济、经营和

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三)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检查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

相关资产和业务流程;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等

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台帐、合同、协议等资料;检查有关计

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相关存款、

被投资单位的有关情况、债权债务单位的函询情况,要求被审计

单位配合取得相关书面或视听形式的证明材料;

    (七)经集团公司党委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对正在进行的严

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集

团公司予以终止;
       (八)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如有需要,经

集团公司党委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授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行

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的建议,督促有关

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整改,对整改和督办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并提出评价和考核意见;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审

计部可以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涉嫌违反党纪

政纪的,提出移交纪委和监察部门惩处的建议;涉嫌犯罪的,提

出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建议;

       (十一)责令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限期缴纳应当缴纳

的款项;退还违法违规所得;退还侵占的企业资产;冲转和调整

记录错误的有关账目;

       (十二)下发审计结论性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

外;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

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主

要负责人或管理层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各
级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种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以下各类审计工

作:

       (一)财务收支和预算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内审计和离任审计);

       (三)经营绩效审计;

       (四)对外投资及工程项目审计;

       (五)风险管理审计;

       (六)内部控制审计;

       (七)反舞弊审计;

       (八)专项审计调查;

       (九)其他审计项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及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一)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

       (二)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资料送达

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送达指定审计人员接受审计检查。

       (三)远程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远程信息系统查阅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实施
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目标、

重点工作和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要求,拟定审计

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二)审计立项。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项目立项。

对于审计计划内的项目,审计部应在审计实施前报分管领导审批

后开展审计工作;对于临时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应在审计实施

前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调整执行计划后

组织实施。

    (三)成立审计工作组。审计项目确定后,成立审计工作组,

确定审计组长和项目主审。审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与

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审计进度等信息,确

保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四)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根据审计立项,由项目主审编制

审计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及重点、预计审计时间、审计工作组成员及分工、审计

实施步骤和要求等,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工作组组长审核后,报

审计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实施。

    (五)发出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般应提前三天下达,特殊审计业

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审
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工作组成员以及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

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等。

    (六)实施审计项目。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范围

和要点,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表,查阅有关合同、文件、会议

记录、资料,检查资金、盘点实物,向有关人员访谈调查等方式

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组应召开日碰头会、

周调度会,及时交流分析发现的情况,综合梳理各类问题,逐级

汇报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审计项目结束前,整理审计工

作情况,编制审计工作取证单,经项目主审和组长审核后,交被

审计单位经办人签字认可,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取证单,提出初步审计结论。通过复核

认为审计结论或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证实的,审计工作组经审

计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调整审计工作方案,追溯或顺延审计区

间,扩大审计范围,获取证据支持,以保证审计结论客观、公正、

准确。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前,

应对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全面复核,并以核实的审计证据和

审计底稿为依据,一般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

项目主审主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出具审计

报告时间。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工作组讨论、审计工作组组长审

核后,报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审核(设审计分支机构的,先报审计

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
计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在接到审计报告后 3-5 个

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工作组

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进一步核实,不

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应予纠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

经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书

面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八)下达审计整改意见、审计建议书及审计决定等。审计

部根据经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审计报告和

审计整改等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意

见或审计建议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行

为,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的,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审计整改意见

和审计处理决定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

督办部门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应在

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

       (九)督导审计整改。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主要领

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会议,审计部提交的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主要问题,各对口职能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

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导、协助被审计单位加以整改,并提

出优化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理顺业务流程等长效机制的建

议。

       (十)审计复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意见

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整改意见和审计处理决
定 5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在接到复

议申请后,及时组织审计组成员或审计组成员之外的专业人员进

行复议,复议结果报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

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如需修改审计整改意见或审计处理决

定,应下达审计整改补充意见或处理决定。但在未做出新的审计

整改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前,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须按原审

计整改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执行。

    (十一)实施审计跟踪检查和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要按期

向审计部反馈审计整改进展情况。在到达整改期限后,审计部要

对审计整改意见或处理决定执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后续审

计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十二)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督导人员,从专

业技能、道德素质、审计组委派,到下达审计通知、制订与调整

审计方案、搜集使用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

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处罚建议

以及其他审计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指导、复

核,确保审计过程和结果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审计部要组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机构或人员,以《中国内

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参考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内

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有效性,促进内部审计的规范化
和制度化。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办理内部审计事项,要按照集团公司档案

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并逐级复核审计的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在审计项目完成

后,审计工作组应将有关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类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记录汇总整理,按审计资料移交登

记程序,移交给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资料的借阅、查阅须签署《内审资料借

阅、查阅申请单》,并须报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分管

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内部审计资料提供给其他任何组织

或个人。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定期组织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加

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研究讨论审计部的审计报告和

审计工作汇报,掌握各单位内部审计项目进展情况,不断完善集

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与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定

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

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督导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的管理,对各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安排部署下
一步审计整改计划和方案,并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须及时将政府审计或政府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情况报送集团公司审计部。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

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

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

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和对口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集团公司监事会、纪

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

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重大违纪违

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司法机关。

                第九章    内部审计的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

审计单位和人员,审计部可以向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提出表彰建

议。
    (二)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敢于监督、勇于

担当、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可以提请集团公司或所

在单位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三)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党

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

个人,审计部或对口职能部门可以向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提出给

予通报批评或提出其他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

证明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误导、阻碍审计检查的;

    (3)对审计决定拒不执行的;拒不整改、纠正审计发现问

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集团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重大审计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掩盖、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内部审计部门要依据事实报请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给予有

关人员严肃处理;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

对内部审计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

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违纪违规的,要移交纪委和监察部门

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原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鲁

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字201062

号)、《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审字

20106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