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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0-12-08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 2020-073 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以电子文
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梁伟华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10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10 名,
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 2020
-075 号)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0 人,反对票 0,弃权票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并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
进行修订。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临 2020-076 号)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0 人,反对票 0,弃权票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议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指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

如下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储发展股份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 理行为,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

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 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公

《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关于做 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作的通知》(上证公函[2011]1501 号)、《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津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情人报送指引》等规定及《中储发展股份

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规定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度。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

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员;



                                      2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                             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

位及个人;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六)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审批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

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九)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

母;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

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 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3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

括但不限于: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括但不限于: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变化;                                  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财产的决定;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响;                                    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责任;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 大变化;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

责;                                    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行职责;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被责令关闭;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无效;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4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效;

(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 制措施;

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

者业务重组;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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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

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情人档案。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可转换债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 括:

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

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 社会信用代码;

码、与上市公司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

量及变动情况、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 公司的关系;

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登记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时间、登记人;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6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

                                           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 第十四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

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 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 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天津证监局和 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天津证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并购重组;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三)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回购股份;                           (四)要约收购;

(五)股权激励;                           (五)发行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 (六)合并、分立;

券交易所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 删除

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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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

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

天津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

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

                                            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

                                            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四条(一)至

                                            (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

                                            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

                                            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

                                            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

                                        8
                                           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除上述修订外,原《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其他条款

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0 人,反对票 0,弃权票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决定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的其他情形。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

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 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书后续培训。

    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           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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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 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

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考核                                  删除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条   ……

因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二)、 四)、 五) 因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

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 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

被公司解聘的,由上交所注销其“董事会 被公司解聘的,由上交所注销其“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上交所三年 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上交所三年

内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内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除上述修订外,原《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

保持不变,相应条款依次顺延。

    修订后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0 人,反对票 0,弃权票 0。

    以上第一、二项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
3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6 区 18 号楼本公司会议室;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临 2020-077 号)。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0 人,反对票 0,弃权票 0。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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