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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煤能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5-1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婷、徐娟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
777 号昆钢大厦 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
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彭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00,352,92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0.74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00,334,92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
额的 70.746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0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319,393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83%,其资格均合
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
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
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婷




                                                      徐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