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董事长工作细则(2020年8月修订)2020-08-11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云南煤业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的职责、权限,充
分发挥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客观情
况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公司
董事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或董事长自行辞职情
形,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董事长。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董事会工作,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
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
与股东、董事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
业务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
够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
容。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重新选
举。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
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及日常经营工作重大事
项等;
(三)审核公司机构调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交董
事会审核、审批;
(四)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的其
他职权;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研究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下属子公司的股东会;
(八)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合同以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3-
(九)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应于事后及
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代为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如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在审议
并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主动进行回避表决,并不得出任
该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投票的清点人。
第九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
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长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应监事会要求出席监
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的决议或者超越权限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4-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长进行离任和临时
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不能履职或空缺期间,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空缺或不能履职期间达到两个月时,董事
会聘请新总经理前,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