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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煤能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8-2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婷、刘书含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8月26日14:00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
厦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
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王炳海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98,995,62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6110%。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97,924,42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502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71,2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1082%;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62,100股,占贵公司股
本总额0.5012%的,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代理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结果以符合
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婷




                                                      刘书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