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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12-3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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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书含、刘婷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 14:00 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 777 号
昆钢大厦 1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
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树雄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05,359,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735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083,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5.904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276,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0.83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276,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831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
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长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1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
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书含




                                                      刘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