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12-17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以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到的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
方平台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管理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具体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
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部
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
(一)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
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后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均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