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保税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03-16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
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秘办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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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
及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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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份公司设立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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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下列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
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
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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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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