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8-26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21-013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①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
际华”)诉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案:
一审;②天津临港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临港国贸”)诉长江国际
案: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①新兴际华诉长江国际案:被告;②天津
临港国贸诉长江国际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①新兴际华诉长江国际案:480,528,300 元;②天津临港
国贸诉长江国际案:100,348,000 元
     对公司的影响: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新兴际华和天津临港
国贸的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10 月 22 日、11 月 14 日就新兴际华、天津临港国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
司长江国际及“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的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
临 2019-036、2019-038、2019-040。
    近日,长江国际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72
民初 1421 号之五】和【(2019)鄂 72 民初 1491 号之一】。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新兴际华诉长江国际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兴际华;被告:长江国际。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乙二醇 110608 吨(价值人民币 480,528,300 元);
(2)如被告无法返还乙二醇 110608 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
失 480,528,300 元;(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3、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 月 1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的《散装液体化工货物港口作业
合同》,截止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原告在被告处的乙二醇货物数量累计为 110608
吨,价值金额为人民币 480,528,300 元。2019 年 8 月底,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货
权转移入库凭证及要求提货时,被告拒不同意原告的提货要求。
    (二)天津临港国贸诉长江国际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临港国贸;被告:长江国际;第三人:江阴赛洛玖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下称“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禹尧”)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乙二醇 23500 吨;(2)如被告无法交付,则判令
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保管不善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00,348,000 元;(3)本
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8 月初,原告与第三人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分别签订了《采购合
同》,向江阴赛洛玖采购乙二醇 11000 吨、向江苏禹尧采购乙二醇 12500 吨。2019
年 8 月 21 日,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分别出具《货权转让书》,指示被告将其
分别保存在被告库区的 11000 吨、12500 吨乙二醇货权全部转让给原告。2019
年 9 月 10 日,原告业务人员与原告下游买家前往被告库区办理货权转移手续时,
被告不认可有相应存货,拒绝向原告交付货物或依原告指示将货权转给下游买
家。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新兴际华诉长江国际案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诈骗案由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侦查
终结,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伪造公司印章案由江苏省
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中,涉及的合同诈骗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立
案侦查中。本案与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
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
局。现裁定如下:
    驳回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天津临港国贸诉长江国际案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诈骗案由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侦查
终结,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伪造公司印章案由江苏省
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中,涉及的合同诈骗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立
案侦查中。本案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
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
局。现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临港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均为一审阶段民事诉讼的裁定结果,案件当事人可以
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暂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