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生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0年4月)2010-04-14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经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正在运作、制定之中,尚未确定及尚未公开披露,一旦泄露能够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未公开披露的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尚未公开披露的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3、尚未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
(4)达到规定标准的交易;
(5)重大关联交易;
(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7)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依照规定公司做出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1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发生重大亏损时;
(1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1)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2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6)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2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28)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3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3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6、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7、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监事会秘书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毕后提交到董监事会秘书处:
1、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2、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每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5 股时);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5、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表提交至董监事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监事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13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钱江生化 证券代码: 600796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1)
获取信息时间(注2)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注3)
1
2
3
4
(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1
2
3
4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单位公章(董事会印):
年 月 日
注:1、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
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2、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不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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