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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生化: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0-05-1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报》等媒

    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

    项,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0 年4 月2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马炎等12

    名股东关于增加200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司维生素B2 项目立项及有关公用工程配套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提案的内容、程序及

    提案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案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意将

    上述临时提案列入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程,并于2010 年4 月22 日发

    布《关于增加200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并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提出提

    案的行为属于公司股东的职权范围,提案事项亦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上

    述提案的内容、程序及提案人资格等均符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13 日上午九时起在浙江省海宁市西山路59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0,635,52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6.7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

    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

    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表

    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表

    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

    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100,635,526 股,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维生素 B2 项目立项及有关公用工程配套的议案 ,

    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上述议案系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李 波

    倪海忠

    2010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