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生化: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0-05-1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报》等媒
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
项,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0 年4 月2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马炎等12
名股东关于增加200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司维生素B2 项目立项及有关公用工程配套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提案的内容、程序及
提案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案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意将
上述临时提案列入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程,并于2010 年4 月22 日发
布《关于增加200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并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提出提
案的行为属于公司股东的职权范围,提案事项亦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上
述提案的内容、程序及提案人资格等均符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13 日上午九时起在浙江省海宁市西山路59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0,635,52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6.7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
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
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表
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表
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
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100,635,526 股,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维生素 B2 项目立项及有关公用工程配套的议案 ,
同意100,635,526 股,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上述议案系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李 波
倪海忠
2010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