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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生化: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0-06-2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6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报》等媒

    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

    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6 月29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在海宁市西山路 610

    号龙祥大酒店3 楼1 号厅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炎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25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3,086,11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7.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103,086,115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选举高

    云跃、周纪文、胡明、朱一同、祝金山、郑伟俭、陶久华、徐德、薛建萍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陶久华、徐德、薛建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103,086,115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选举范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克森、宋将林、司文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3、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03,086,115 股,反对0 股,弃

    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三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李 波

    张 伟

    2010 年6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