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力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关于转让北京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81%股权的议案》和《关于收购北京晓通 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上述交易均为关联交易,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其符合公司经 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上述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国煊、费忠新、詹国华、申元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