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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2015-12-01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5-081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5 号),具体内容详
见 1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
国证监会正式批复的公告》(2015-078)公告。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即开展标的资产过户工作,截至本公告日,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包括: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网新信息”))100%的股权,浙江网新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
名为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电气”)72%的股权,浙江网新恩
普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恩普”)24.47%的股权,杭州普吉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普吉投资”)78.26%的股权。
    201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网新信息股东变更事项并颁
发了《营业执照》,网新集团持有的网新信息 10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2015 年 11 月 20 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网新电气由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准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事项,颁发了《营业
执照》,交易对方网新集团以及陈根土、沈越和张灿洪 3 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网新电
气 72%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2015 年 11 月 25 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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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恩普股东变更事项并颁发了《营业执照》,交易对方江正元等 10 名自然人合计持
有的网新恩普 24.47%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2015 年 11 月 24 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普
吉投资股东变更事项并颁发了《营业执照》,交易对方江正元等 44 名自然人合计持
有的普吉投资 78.26%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截止公告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述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履行
完毕。

    二、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有关安排,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
续事宜有待办理:

    (一)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公司尚需就向网新集团等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该等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的核
准。

    (二)支付现金对价

    公司尚需向江正元等自然人交易对方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支付现金对价。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尚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数额、公司章
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办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向网新集团、创元玖号、史烈等 3 名特定投
资者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该等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其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的核准。本次配套融资
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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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
登记;新增股份尚需取得上交所的上市核准。浙大网新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浙大网新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就新增股份发行和上市办理信息披露手续。证监会已核准浙大网新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25,608,193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浙大网新有
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后续事项对浙
大网新不构成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
下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
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

    (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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