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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2021-03-30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胡正良、包新民、
杨华军和徐衍修等四人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宁波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胡正良、包新民、杨华军和徐衍修等四人具备上市
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胡正良、包新民、杨华军和徐衍修等四人任职资格
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胡正良、包新民、杨华军和徐衍修等四人具备独立
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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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胡正良、包新民、杨华军和徐衍修等四位独立董事候选人无
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胡正良、包新民、
杨华军和徐衍修等四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
家,被提名人胡正良、包新民、杨华军和徐衍修等四人在宁波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包新民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被提名人杨华军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工商管理(会计)专业副教授和
财务管理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2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胡正良、徐衍修,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
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3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
    (五)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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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正良、徐衍修
                                        2021 年 3 月 26 日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包新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

                               5
人担任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
    (五)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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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7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包新民
                                       2021 年 3 月 26 日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华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
人担任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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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
    (五)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

                               9
工商管理(会计)专业副教授和财务管理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华军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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