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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煤炭运输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7-13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21-025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煤炭运输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煤炭运输合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
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和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与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
公司、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有
利于本公司进一步稳定货源,巩固和拓展本公司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船舶运输
效率,促进经营业务和经营效益的稳定与提高。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
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一般
商业交易,交易的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的定价标准,实现各方资源互补,符
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一、签订《煤炭运输合同》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兴海运”)、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运输”)
和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通利”)已连续多年
为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富兴”)提供煤炭运
输服务,且浙能富兴是本公司最大客户之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浙能富兴及浙能富兴全资子公司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舟山富兴”)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履行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已履行完毕,在各方良好合作
的基础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继续为浙能富兴及舟山富兴
提供煤炭运输服务。
     浙能富兴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能电力)的全资子公司,舟山富兴是浙能富兴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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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浙能富兴及舟山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构成关联
交易。2020 年度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富兴及舟山富兴
关联交易金额为 128,125.0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
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及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浙能富兴、舟山富
兴拟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就有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
致分别签订 3 年期和 1 年期的《煤炭运输合同》,按合同年运量分解
不同航线的运量、运价预计,其中:本公司 3 年期一程年度数量总计
为 1,530 万吨,1 年期一程运量总计为 180 万吨;富兴海运 3 年期一
程年度数量总计为 750 万吨,1 年期一程运量总计为 100 万吨;江海
运输 3 年期一程年度数量总计为 90 万吨,1 年期一程运量总计为 60
万吨;浙能通利 3 年期一程年度数量总计为 70 万吨,1 年期一程运
量总计为 20 万吨。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将产生年关联交易金
额预计不超过 13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 2021 年
度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浙能富兴等浙能集团控制的下属企
业提供劳务不超过 180,000 万元,已将上述合同中 2021 年度履行的
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在内。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宁波大榭开发区南岗商住 4﹟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注册资本:134,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6450393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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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一般经营项目:电力燃料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总资产
63.53 亿元,净资产 24.42 亿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291.24 亿元。
    2、公司名称: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浙能舟山煤电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901579334180R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炭配煤加工,电力燃料的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总资产 2.73 亿
元,净资产 1.62 亿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23.51 亿元。
    (二)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浙能富兴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能电力
的全资子公司,舟山富兴是浙能富兴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富兴及舟山富兴为本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三)前期同类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浙能富兴和舟山富兴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国内多家航运企业为
其提供煤炭运输服务。浙能富兴和舟山富兴一直为本公司的大客户之
一,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长期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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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富兴和舟山富兴签订煤炭运输合同,合同运量基本上呈逐年提高态
势。前期同类交易执行情况良好,2020 年度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浙能富兴及舟山富兴关联交易金额为 128,125.00 万元。浙能
富兴和舟山富兴支付等履约能力正常,未发生违约情形。因此,本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富兴、舟山富兴的关联交易,有较
为充分的合作基础与履约保障。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浙能富兴及舟山富兴(以下简称“托运人”)与本公司(以下简
称“承运人”)将就有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分别签订 3 年期
和 1 年期的《煤炭运输合同》。
    (一)煤炭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1、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为其提供可靠的煤炭运输服务且承运人同
意接受该委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及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签订
合同。
    2、运量:托运人将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承运人通过水路运输的
煤炭,其中:本公司 3 年期一程年度数量总计为 1,530 万吨,1 年期
一程运量总计为 180 万吨;富兴海运 3 年期一程年度数量总计为 750
万吨,1 年期一程运量总计为 100 万吨;江海运输 3 年期一程年度数
量总计为 90 万吨,1 年期一程运量总计为 60 万吨;浙能通利 3 年期
一程年度数量总计为 70 万吨,1 年期一程运量总计为 20 万吨。如有
增减,经双方确认为准。承运人在保证完成上述运量的基础上,如托
运人存在运力缺口,在承运人尚有富裕运力的情况下,以同等运价优
先考虑承运人,双方同意可增加合同运量(签订补充协议)。
    3、经双方商定,确定主要煤运航线的基准运价。
    4、运费的结算和支付:运费按月结算,托运人应在收到付款通
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果托运人对付款通知书所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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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异议,则应凭承运人开出的发票经确认无误后向承运人的开户银行
支付运费。
    (二)交易事项的定价、计量原则和方法
    1、交易事项的定价及计量原则。遵循长期以来各方之间达成的
一般商业交易的价格及数量为本次交易的定价、计量原则。价格根据
不同航线、不同船型结合航运市场的趋势确定每条航线的基本价格,
并根据运输成本的变化合理调整附加费用。
    2、定价和计量的方法:
    (1)定价的方法
    ①3 年期合同实际运价=基准运价+燃油附加费。基准运价基于历
史过往运价数据并结合市场运价而确定,燃油附加费按公历季度调整,
以当季度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发布的(180CST 低硫上海港口
人民币燃油价格)挂牌收市价平均值为测算依据(由承运方提供)。
    ②1 年期合同运价=挂牌价+流向差价。以船舶在北方港靠泊当日
上海航交所发布的秦皇岛至宁波(1.5-2 万吨船型)和京唐/曹妃甸
至宁波(4-5 万吨船型)挂牌价作为结算基准价,各流向运价按不同
航线差价执行。
    (2)计量。承运人应会同装货港的注册水尺计量员在装货港通
过水尺计量的方式对其运煤船舶所载煤炭的重量进行计量。为保证计
量的准确性,在进行计量时承运人应做到“三准一足”,即水尺看准、
油水算准、常数测准、煤炭重量足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以装货
港的计量结果作为结算每一船次运费的依据。
    (三)运输安排中的条款
    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船舶一程运输每航次在装载港和目的港合
并计算留港时间及因超时托运人应支付给承运人的滞期费的标准。同
时,还约定船舶的速遣时间及费率的计算方式。
    (四)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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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年期合同的有效期为从 2021 年 1 月 1 日 00:00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4:00(以船舶在装货港作业完毕时间为标准)。
    1 年期合同有效期为从 2021 年 1 月 1 日 00:00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4:00(以船舶在装货港作业完毕时间为标准)。
    (五)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富兴、舟山富兴有着长期的良
好合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富兴、舟山富兴之间的关
联交易为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本次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属
煤炭运输包运协议(COA),COA 是航运市场主要合同形式之一,通
过锁定运量有助于公司维护与主要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
锁定运价方式有效抵御航运市场的运价频繁波动风险,有利于本公司
进一步稳定货源,巩固和拓展本公司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船舶运输效
率,促进经营业务和经营效益的稳定与提高。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富兴、舟山富兴之间的关联交
易属于一般商业交易,3 年期合同基准运价基于历史过往运价数据并
结合市场运价而确定,相较于即期运价,选择以过去多年同一航线的
历史平均运价为基础确定基准价格更具合理性;1 年期合同定价均按
照市场化定价,具备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
的定价标准,实现双方资源互补,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
于公司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胡敏、董军、俞建楠
和蒋海良回避表决,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的议案》。
    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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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办理与浙能富兴及舟山富兴签署《煤炭运输合
同》相关事宜。
   (二)公司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胡正良先生、杨华军先生和徐
衍修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先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关联
交易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
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
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与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有着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本次签订的《煤炭
运输合同》有利于实现资源互补,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和经营效益的稳
定与提高。本公司与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舟山富兴燃料有限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的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
有的定价标准,具备合理性和公允性,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4、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安排,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于公司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的议案》出具了如下审核意见: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前期合作良好,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以上两家公司继续签订《煤炭运输合同》为各方生产经
营活动所需要,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稳定货源,巩固和拓展本公司市
场占有份额,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经营业务和经营效益的稳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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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
    2、本议案中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循
了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
权。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




         报备文件
    (一)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
    (三)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四)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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